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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社会公众依法便捷获取兴庆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兴庆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兴庆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构职能(主要包括领导及分工情况,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重点工作(主要包括本中心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工作安排等工作开展落实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3.人事信息(主要包括本中心人事任免事项,本中心事业编制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

4.财政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

5.公共机构节能(兴庆区公共机构节能及垃圾分类工作安排、活动开展等情况)

6.建议提案办理(主要包括当年承办的建议提案责任分工、办理回复、代表或委员满意度等情况);

7.部门文件(主要包括本部门以及本部门联合其他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文件等);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兴庆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兴庆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m.YinChuan XingQing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兴庆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兴庆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综合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可拨打电话:09515558173,通信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71号兴庆区人民政府综合办公楼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9办公室,邮政编码750001。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兴庆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综合办公室填写《申请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登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页面,按照提示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

3.信函申请。申请人以邮寄信函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以上四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均应填写《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也可在兴庆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综合办公室领取。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注意事项

1.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需对所申请的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申请人需配合到兴庆区政务公开办公室接受核实。

3.收到申请后,本机关会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之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4.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内。

(四)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受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与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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